昨天,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武汉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进一步编制和实施好《规划》进行了部署。
国务院、省政府先后于2010年12月、2012年12月印发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均将我市列为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为贯彻落实这一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落实,我市从去年4月启动编制《武汉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成立了武汉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市发改委联合市国土规划局、华中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成立工作专班,目前已完成初稿的起草工作。此前,《规划》已经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三次在全市范围内征求意见。
《规划》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按照开发方式的不同,将全市划分为主城功能优化开发区域、城镇化重点开发区域、生态涵养限制开发区域;此外,将国家、省、市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村和全市生态底线区列为禁止开发区域,蓄滞洪区及蓄滞洪保留区等未列入禁止开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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