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4000多字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在解决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等问题。
其中,《意见》第七条“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值得PPP业内人士的关注。
担忧地方政府违约是当前PPP项目落地一大难题,官方对此并不避讳。国务院出台该文件,为杜绝“政府违约毁约”行为提供了权威保障。
1、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意见》称: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还是因为PPP模式的合同期限比较长,往往跨越几届政府,民间资本对政府能不能按合同履约,缺乏信心。
一些地方政府只管把社会资本“圈进来”,之后对所做承诺往往兑现不到位。国务院出台该条文,明确政府不得随意违约,将大大降低社会资本所承担风险。
2、政府违约,要依法赔偿社会资本的损失
《意见》还提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
3、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意见》提出,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该《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稳了“民心”,必然提高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热情。随着民间资本对政府履约担忧消解,PPP项目或将迎来“井喷”。
另外,《意见》中还提到: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PPP项目更“保险”了
除此之外,财政部、发改委在大力推进PPP模式的相关文件中,对地方政府的部分不合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不得有以下行为:
1、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3、当期政府不得以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4、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
5、政府不得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支出。
6、严禁政府以PPP项目名义举借债务。
可以说,以上这些规定将政府的“手脚”捆的更牢,将社会资本方的风险大大降低。大部分民营企业对“政府失信”的担忧,可以无虑了。
进入2016年后半年,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政策频出,大力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度不可谓不大!
对于企业来讲,风险在降低,市场在打开,政策在支持。之前你还在犹豫、观望,现在是时候下手了!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
2、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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