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6日,我国正式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缔约方,这标志着我国生物产业进入惠益共享时代,生物遗传资源监管工作将迈入日趋规范化的法治轨道。
一、相关背景
生物遗传资源是国家战略资源,是生物产业的物质基础。由于各国遗传资源禀赋存在巨大差异,发达国家生物产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从发展中国家获取的遗传资源。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往往打着生物勘探的旗号,未经批准和许可,肆意收集和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研究和开发出创新性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生物产品,再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垄断市场、技术和商业利润,侵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建立一个规范生物勘探、公平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惠益的国际制度。
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生物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是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为推动惠益分享目标的实现,1998年,《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决定,成立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的特设工作组,就获取与惠益分享议题开展谈判。经过十年的艰苦谈判,2010年,《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2014年10月,《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正式生效,标志着《公约》确立的生物遗传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下同)获取与惠益分享目标得以实现。
二、《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内容包括目标、范围、惠益分享、获取、监测与检查以及能力建设等6个方面,共36条,以及1个附件。其适用范围是生物遗传资源、衍生物以及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并明确规定:
各国对其生物遗传资源享有主权权利,能否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取决于各缔约方政府;获取生物遗传资源须经原产国或已经遵照《公约》要求取得生物遗传资源的提供的事先知情同意;在共同商定条件下,公平分享因生物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立法。
总体来看,《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进一步确立了各缔约方的遗传资源主权权利,把《公约》制定的“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公平分享惠益”等原则,发展成为具体的国际法规则,极大地促进了《公约》三大目标的全面实现,奠定了生物经济时代遗传资源丰富国家和生物技术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同时,《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也是遗传资源提供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使用国(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博弈并最终妥协的产物,遗传资源提供国和使用国的利益基本平衡,总体上照顾了双方关切,但在焦点问题上主要体现了遗传资源提供国的利益。
第一,从适用范围看,《公约》相关条款仅要求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而衍生物被纳入《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则超越了《公约》。衍生物是制药、个人护理用品、食品等诸多产业的重要原料,也是生物海盗行为“窃取”的主要目标。衍生物适用于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满足了遗传资源提供国的诉求,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实质上拓展了遗传资源的概念,使其延展至“生物或遗传资源的遗传表达或新陈代谢产生的、自然生成的生物化学化合物。”另外,《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有关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规定较《公约》而言有所进步,充分体现了对知识创造者、传承者和发展者——“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尊重和承认,符合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大国如中国等的利益。
第二,从实质性内容看,获取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分别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基本上满足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首先是强制性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即遗传资源(包括衍生物)的获取,必须经过遗传资源提供国政府的审批或许可,传统知识的获取还须得到土著和当地社区的许可。二是强制性的惠益分享,即遗传资源使用方应当和提供方依照共同商定的条件公平合理地分享相关惠益,应当和提供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公平分享相关惠益,包括货币惠益和非货币惠益。
第三,从履约前景看,《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包含诸多弹性条款,各缔约方政府可以结合自身国情灵活制定监管措施。如:《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提出采用国际证书和检查点等措施监测遗传资源的利用情况,但另一方面又将其功能限定于搜集和处理信息,同时也没有明确回应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问题。从目前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的这一规定恰恰增强了各国立法的选择余地。此外,《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的许多条款都要求缔约方政府“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因此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将更为依赖缔约方政府国内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的弹性条款无疑为缔约方政府在制定履约和国内监管措施上预留了广阔空间,可以采取更加切合自身国情和需求的监管措施。
三、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现状
我国幅员辽阔,是全球12个生物多样性大国之一,遗传资源极其丰富。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发达国家获取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主要对象,外国机构和个人通过多种非正当手段大量获取我国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流失数量和价值难以估量,形势十分严峻。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连续查获多起案例,涉案跨国公司和国外科研教育机构肆意获取和利用我国的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都没有和我国分享相关惠益。不仅如此,他们还利用开发出的创新型工商业产品和技术,占领生物产业制高点,致使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成本大幅提升,已经损害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物种资源(含遗传资源,下同)的保护和管理。200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环境保护部牵头,17个部委参加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国家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发布实施《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等,把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和优先行动。
目前,我国发布实施了一系列与生物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新修订实施的《畜牧法》《种子法》纳入了畜禽遗传资源和农作物种质资源惠益分享相关内容,要求遗传资源的涉外利用应当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但总的来看,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针对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作出规定,存在立法空白。
当前,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已纳入《国家安全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环境保护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立法工作,尽快建立我国与《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相适应的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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